律师超过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导致举证无效,当庭宣判败诉,律师应该向当事人付何种法律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在被告的举证通知书中说明举证期限只有15天(举证通知书中并没有注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而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因为疏忽第16天才把收集的证据交到法院。导致开庭时法官审理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效不组织质证,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法官不予采纳。法官完全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当庭宣判被告败诉,原告代理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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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根据第三十三条,超过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质证;
2.第三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该基层人民法院做法并无不妥;
3.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逾期提交证据,不违反法律程序,但结果将导致被告承受不利的后果;
4.建议你在一审判决生效15日内,及时上诉,该证据可在二审中提交;
此外,律师超过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导致举证无效,当庭宣判败诉,律师应该向当事人付何种法律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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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