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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1998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甲在1996年在他的房产证上写下“此房归乙所有”并签字和注明日期。(乙为甲长孙)请问这算是有效遗嘱么?如不是的话,甲现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们还有继承权么?怎样继承?

婚姻家庭
2007-01-25 20:27:2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对于这个问题。是否这样解释: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应该是自书遗嘱。虽然甲表达了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乙的意思,但是他没有写清是死后才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由于这个是遗嘱的重要特征,故不能认定是自书遗嘱,只能是一个赠与性质的法律行为,而随着作为赠与人甲的死亡,赠与行为也归于无效。
    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请高人指点。
  • 不具备遗嘱的法定要件,不能认为是有效遗嘱,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可以认为是遗嘱的意思表示.
  • 如情况属实,则可能是遗嘱的意思表示,但其是不是有完全的房产处分权,则应该考虑。
  • 如实共有房产,则只对其自己的份额有遗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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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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