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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号晚上20点28分,在物流园区上班途中,甲方(行人)与电动车(乙方)发生碰撞,行人(甲方)受伤,园区道路无斑马线,道路有车道线,电动车(乙方)逆行超速,行人(甲方)横穿道路,电动车(乙方)与行人(甲方)发生碰撞后,电动车司机(乙方)没有管行人(甲方),离开现场,没有离开物流园区;行人(甲方)通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调查监控法》第22条负次责(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电动车超速逆行且出现事故后没有管行人,为何还是判定行人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4-21 0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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