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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在一个门窗厂上班,今年我离职了,也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但是老板和人事知道我是离职了的,那么还没发的工资,还能不能要回来

合同纠纷
2020-04-23 23:46: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以单位拖欠工资的理由辞职,要求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同时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单位无法协商,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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