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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男友在03年3月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市价为28万的房子,其中我出资15万,他出资13万,购房合同和发票均为两人姓名。但因感情不合我们与同年5月分手,当时他同意在收到我给他的15万元之后把他的房产拥有权全部归于我并答应协助我办理以后的手续补办。当时他立了字据,字据内容与事实基本符合,但他将15万写成了13万,而且该字据没有任何的证明人和公证。如今房子与5月初交付,在和他一同办理完房子交付后,他向我提出给他10万元,因为他觉得现在该房市价已达到65万,他作为前期的出资人应该得到相应的受益,否则他就跟我打官司。

刑事案件
2004-05-13 17: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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