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老公于2015年用个人公积金购买房产期房一套,作为当时计划与前女友结婚的婚房。并写有前女友名字,为共有人。所有购房费用均有我老公出资。2016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时女方写了一份说明,说明费用均由男方出资,放弃该房产并待房产证下发后配合男方办理手续。但此说明只有手印,没有公证。 我与我老公在2017年相识18年结婚后商定把那套房产卖掉,并于19年把房产托管给中介,后签订了买卖合同,已交由买家居住。现在房子处于 房产证面签阶段,即将取得房产证。 前女友此时不愿意与我老公见面,说做公证委托,委托其共同的朋友代为办理一切事务,无论如何都不愿再见面。 我想咨询,一:从面签到出售过户等一系列手续是否都能全权委托代理人? 二:此公证书是否出具一份即可? 三:如果女方最后不配合,甚至不配合公证代理,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我老公的权益?四:我老公是军人,如果打官司,是否有一定的优势? 感谢!

刑事行政
2020-04-20 07:48: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