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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我的经理赠与我一台笔记本电脑,2003年7月我与经理一同离职。据我所知,购买电脑的款项是经理向客户借取的,一共买了两台,我们两个各一台。经理离职后因未得到公司奖金,向客户要求扣留一部分货款作为该帐目的还款,客户据此在我公司货款中扣除了相应部分。并通知了我公司。我公司据此要求我归还电脑给公司,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2004年5月10日我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调解下,我放弃了应得的工资和奖金(证据支持不利),公司也同意办理退工手续。但是公司律师找到我,声称公司已经非常不满意我的行为,认为我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认为我伙同经理在客户处一起捣鬼),将就我的行为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我吃不了兜着走。如果我真的没有参与到该事件中,希望我写一个声明,表示我从未曾向客户借取财物。如果我直接或者间接得到了电脑希望我能够交出,这样他们将不追究我。我表示需要考虑,但是第二天当我去公司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时,公司总经理又一次表示,此事未解决不予办理。

涉外纠纷
2004-05-24 16:14: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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