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便把破旧不堪的家属院拆掉,教师集资盖了一座16家的四层家属楼。当时盖房时,经县长同意,但没有什么手续,这段时间木城财政所来收契税,说我们这家属楼属于交纳契税的范围,并说不缴就要执行,上法院打官司。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据上述我们不应交纳,可他们却说我们的家属楼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这一条,请律师帮帮忙,我们是否属于交纳契税的范围,怎么才能找到免征契税的有关证据。望回信,急需急需。。。。。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