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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根据“法律关系”的概念,民法总则第33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基本要素分别是什么? 2.根据“法律事实”的概念,本条事实构有哪些?满足事实构成会使得什么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根据“法的规范性”概念,本条的适用范围、事实构成和法律效果分别是什么? 4. 在1-3问的基础上,你认为上述法律关系要素、适用范围、事实构成、法律效果(效力)等存在些什么样的现实问题?法律规范表述清楚了没有?如果有问题的话,如何完善?

婚姻家庭
2020-04-19 0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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