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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月娟1987.10-1995.12期间在东宁路招待所当服务员,因为导航仪器厂动迁并入航海仪器厂后名为航海仪器总厂,后因招待所改成职工住宅,就并入航仪厂招待所工作,到95.12工厂下岗潮轮到了我的头上,就到社会谋求工作。 由于年轻不懂事,所以没有保留原始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条,这样才能使有关部门认可。 如果有当时的人事厂长和工会主席出具证明有用吗? 单位由于多次改变领导不肯盖章怎么办,档案材料给他们搞丢了。我能起诉他们吗?谢谢

其它综合
2020-04-19 15:39: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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