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怀孕期间,被降职降薪,克扣工资,是否可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赔偿?

合同纠纷
2020-04-20 16:50: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你好,不可以,可以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合理的工资和返还克扣的工资,辞职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请问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吗?你工作多久了?有给你交社保吗?你也许可以获得更多赔偿,详细情形可以和我说明一下,我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你答复,电话提问是不需要费用的,我会尽全力维护你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