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有一个劳动争议案例咨询一下。这个案子是这样的,我县生资公司一名职工买买提吐尔逊,于1992年10月8日在库车县供销社下属的生产资料公司工作(注生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于2001年11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其工龄是8年零9个月,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8749.97元,但是单位提出其工作期间未缴纳个人的养老保险费,随扣除其中的5215.95元,剩余的2000多元由个人领取;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又口头协议,由单位安排其看大门(门卫,一个月500元),工作近一年后,由于单位经济状况恶化,双方又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买买提吐尔逊因醉酒冻死在路边,现在其家人提出请求:一是要求单位返还所缴社会保险金10000元,二是发放子女生活补助费5000元,三是请求支付丧葬费1000元。 请问:1、以上三项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生资公司虽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给买买提吐尔逊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

医疗纠纷
2004-05-13 00:11: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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