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一用户来我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用户手持一通知单,为计算机手工打印:某某用户,经查您水表用水56吨,用水性质经营二类,单价4.6元,共计水费257.6元,请3日内交到收费处,落款为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赛汉区营业所,但是我单位并未设立赛汉区营业所,经我单位派人查看:为用户水表所属单位大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收取水费,假借我单位名义,并私自落款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塞罕区营业所,他们收取水费后再向我单位交款,但是他们在收取过程中态度恶劣,在用户中给我单位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