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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的,19年4月8日在一家私企上班,我记得是4月15日签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说是要盖章然后会发给我们,但是没有给我们,到了20年4月初,用人单位提出不再跟我们续签合同了,而且说我们是5月份签的合同,因为我们不认为会跟用人单位打官司所以就没有在意是什么时候签的,给用人单位打电话他说4月份是试用期,不算在劳动合同之内(我们有录音)我想问的问题1,现在用人单位方面决定不再跟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可不可以主张补偿金?他说我们是5月份签的合同,我记得是4月份,如果我们是去年4月份签的到今年5月份,这13个月我们是不是可以领一个半月的补偿金。问题2,现在公司只给我们上了五险,没有一金,请问现在天津市一金是必须给员工缴纳的吗?问题3,这一年期间公司从来没给我们发过防暑降温还有取暖补贴,这个如果我们仲裁会不会支持?

其它综合
2020-04-18 1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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