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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叫梁素贤从2015年开始在省医药公司家属院做门卫工作,开始口头上只讲了每月工资1800元,月休假4天,可是只休了两个月8天假之后就取消了休假原因是如果休假没人替,下来一直就是谁休假谁叫别人顶替工资自己给顶班的掏,就这样从2015年至2018年年底。4年没有任何休假包括法定假都不叫休。 2019年初前企业又把我们临时工移交给华恒物业管理公司,直至今日2020年4月华恒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按原来企业的规定一年四季都没有任何休假,自己要休假还是得叫别人顶替顶班人的工资谁休假谁掏,请问这种做法合乎劳动法规定吗?我应该怎样维权讨回我的公道?

合同纠纷
2020-04-23 18:03: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 员工依法选择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即全薪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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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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