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因我新建住宅,东西邻居告我对他们房屋造成损坏,区法院请市中院鉴定,认为影响甚微,补偿东西邻各一千元,而原告无任何反驳依据,申请省高院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主要损害原因为我方挖地基形成剪切力造成,需要修复费用各一万元。区法院在鉴定人未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判决赔付原告双方各一万。但该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我方有录像带及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方房屋原来就有损坏,并且我方购买宅基地时已挖好地基,我方只清理了原地基上的垃圾,考虑到不影响周围的建筑,采取了灌浆加固地基及相应加固措施。故我方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决一审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发还重审;但重审判决未变。我方不服,重新上诉至市中院。

证券投资
2004-05-09 06:23: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