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省婺源县人,我的岳父原来是**汽运公司的职工,2003年10月,该公司实行改制,我岳父按规定可以拿到26000余万的置换金和生活补助费。且该公司也将置换金和生活补助费以我岳父的名字存入了银行,但该公司以其拖欠该公司往来款为由,非法扣押了这26000余元,要求我岳父支付拖欠的3600余元欠款,否则就不给存折。经与该公司查询往来帐目,发现该帐目存在许多不实欠款,比如说领用了油料或汽车配件的项目,却没有领用人签名等,因此我岳父要求如实结算往来帐,但遭到了林业公司的拒绝。为此,我岳父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不在法院立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