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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公司的财务经理 ,我公司 在黄梅县设有一个地区经理,2004年4月6日从公司申请发一批约13万元的货,公司在货运单上写的收货人是我本人(公司安排由我签收后转给地区经理或客户),2004年4月13日 我前往黄梅收货,但在货运单上注明要凭客户公章和我的身份证来提货的 要求,所以我就要我们的地区地理去联系客户收货,但客户那时在县里开会,所以当天未能提货。2004年4月14日 ,我们去客户那里要客户拿公章来提货,客户业务较忙也是没能拿出公章,但因 收货人是我本人,我就在货运单上写了我的身份证号和签了名,但是没有提货。因要公章来提货,我就先让地区经理写了个收条,证明他收到我这批货,要他找公章来提货,因为业务还要他去负责,我就拿着收条回了南昌。2004年4月15日地区经理拿了个假的公章把货给提走,现在又联系不到他本人。

刑事案件
2004-05-08 19: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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