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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九月从**渡水电站建筑工公经理谭某手中承包了南津渡小水电站的土石方的挖掘和运输工程,合同中写明(合同只有一份,在谭某手中)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所挖掘的方数算工程款,而我应得的工程款为15万元,而谭某只肯给9万元,最后在电站领导的干预下谭某同意给12万元,我的到3月份才只得谭某7万元的工程款,还有5万元的欠条(由谭某的会计开出的欠条)而谭某本人早在3月初就从南津渡水电站结算了20万的工程款,我多次讨要都被拒绝。而谭某人也放话出来说这次工程亏本了,所欠的5万元将不会再给。

证券投资
2004-05-07 10: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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