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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3月底与D装修公司签署一项约合17000元的家装合同,在付过中期款项后与工长发生纠纷,经调解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更换工长和工人,工程继续。在最终结算时,公司出具由原工长列出的工程增减项明细,其中:1:与原工长曾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定作内室门两个(此门不在与D装修公司最初的合同范围之内),门到后款已付清,但未开收条,现在工长将其第二次列在增项中,并再次要求付款;2:水电改造时,与D装修公司原合同要求必须事先测量并报价,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工;但原工长未按如此做,仅在改造结束后改造将管线长度交我签字认可(未报价),当时与工长口头协议说明的单价是每米50元,此单价未在合同中列明;现在在增项中变成每米85元。3:以上仅为原工长单方开具的明细,我均未签字认可。

知识产权
2004-05-07 18:0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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