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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安装公司,于03年5月与上海某公司签约,一安装项目施工前上海付款百分之四十,安装验收后再付百分之六十。现在施工早已结束,验收投入使用。 但由于我方一人员与上海串通,将我方的合同“丢失”了,上海不承认此事实,拒绝继续付款。

刑事行政
2004-05-04 23: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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