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起在舟山XX公司,从事食品机械设计,几年里成功地开发过几台新产品,包括售价高达近百万的高档设备。公司老板处于对我奖励或者说是想留住我,在2003年1月1日起以书面形式给我4%的干股,协议有效期倒2005年9月,也就是说2005年九月前每年年底,我可以获得当年公司利润的4%。然而2003年在公司年底履行协议时老板先是以“协议中仅指红利而非利润为由”仅给一小部分,后又拿出老板们合伙的一份合同,借其中一条即公司每年利润的50%必须留作发展再生产为由,拒绝支付帐面利润额的4%的50%。后经过调解我虽然拿到了我应得部分。但是对于所公布的产值和利润数字我非常怀疑,由于我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了解,而且2003年的大小生意谈判及签订合同我都参与过,我认为他们隐瞒了相当一部分利润,尽管他们一口咬定利润数额,但后来报出的产值和销售额已经远大于去年底的数额。由于在这件事上他们暴露了严重的不讲诚信。我决定5月提出辞职。在我工作期间除了那一份仅说明给我4%利润的协议,没有其他任何协议,而且该协议并没有规定我必须在该公司上班。我决定辞职以后与其他厂家合作开发产品。在今年年初开始我按照自己的一个新方案设计一台新产品,这个产品到我辞职时大概达到70%的阶段,没有设计完成。由于是采用三维软件设计仅在电脑里保存有这台机器70%的零件模型,和基本定型的外形框架,有2-3个关键的结构没有解决以上工作是我在公司3月和4月份完成的,对于这项工作公司除发给我每月1700元工资及潜在的4%利润并没有作任何其他投入。我决定在辞职以后,在不带走公司任何技术资料包括该机所有资料的前提下,按照之前设计思路重新和其他厂家合作开发该机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