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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个人所得税显示需要补缴,请问是否正确合理,如何操作减免

公司企业
2020-04-18 10:53: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主要包括:
    1、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象如下:
    1.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1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3.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税〔2008〕132号)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3〕5号)
    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税字〔1994〕20号)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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