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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苏州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目前在离职交接阶段。但我被通知说销售提成是不予发放的。我的提成是19年第四个季度产生的,公司的规定是说要在20年的4月开始统计,5月发放。但今年公司3月发布的提成制度中表明,提成发放日,离职人员不予发放提成。这项制度并未征得销售同意,直接发行,我并没有签字。请问,我能申请仲裁来获得我应得的提成吗?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呢?

其它综合
2020-04-15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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