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一家名叫上海**艺术设计**公司(是从事平面设计的一家小公司)担任销售,即业务员。去年七月十八日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与经理刘**(但他不是法人,他以另外的人名在上海注册的公司)解除了原先的合同,但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的一部份我特别补充用自己手写体规定我离开公司后,只要七月十八日前我联系的客户,待做但还暂时还未与公司合作的,一旦与公司发生业务的,公司必须按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八付于我报酬。有效期从七月 十八日开始,为期一年。因为我做业务,联系到一家客户是很不容易的。而且我不拿工资一直是算提成的。当时我离开公司是被迫的,所以我不能放弃我应得的酬劳。这份协议我们是以上海**艺术设计公司的抬头签的,并最后签字的是刘**,即经理(但不是法人).盖的章是上海**艺术设计公司的公章。现在有两笔业务,一笔是去年我离开公司后年底到账的,在我离开公司前就开始设计CI,与客户签定合同用的名是:上海**艺术设计公司.我一直没有去讨回。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去领取。协议上原先说明是客户款到账七日内付清。今年他们公司改了名叫****艺术设计公司。最近刚刚发生一笔营业额三万元的业务。是我原先联系的客户,一直没有与公司发生业务。最近发生了一笔业务。这笔业务合同是以****艺术设计公司的抬头盖的章。公司内部人员告诉我让我去讨回这笔提成。当我爸爸去联系时,原先的经理刘**说,“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没地方要钱。”我在内部的朋友告诉我说,他在办公室很得意地讲,他咨询了律师,律师讲我就算是起诉,连起诉对象也没有。上海**艺术设计公司的法人是另一个人 ,也是公司人员,叫邵冠伟。而现在****艺术设计公司中的法人是刘**。现在我 不知道该如何去讨回自己的提成。刘**以原公司不存在拒绝对话。我想合同法中有公平原则,他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我看了合同法还是不懂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