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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9年12.25入职,任职岗位是内勤,应聘时有提到人资工作是内勤的岗位职责之一,但上一任离职员工在我入职后把人资工作交接给了单位负责人唐某,有交接表格为证。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在2020.3.25日主动要求补签,可单位为了避免自己的责任,以签订日期如果不是入职日期,则合同不能审核通过、是我没有按公司要求在7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强制要求我将补签日期写为2019.12.25日,我不同意,并且保留了公章的使用记录确实为3.25的证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是我的职责吗?我是否能要求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纠纷
2020-04-14 1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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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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