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6月2日与他人各出资5 万元注册了一家公司,5月份我们用个人现金存入银行并取得了银行存款证明,由于不懂公司登记的规定,在工商登记和验资之前又把我的钱4万元存放于我个人手中,准备用于购买拟开办公司的所需物品,我们用1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取得了验资报告于6月2日在工商局登记,公司成立后2个月内我用这4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购买了电脑等设备并一直在公司使用,有发票及公司固定资产帐记载为证,2003年10月工商局检查时说我们在验资和注册登记时银行存款4万元已不存在,是欺骗登记机关,对我们虚报注册资金处4000元罚款、对提供虚假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处2000元罚款、及限期补足4万元注册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