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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2019年 8月开始以资金不足为由拖欠工资,8月份、9月份、10月份均是拖欠状态。11月份补发了9月份工资,12月补发了10月份工资,11月和12月未拖欠。然后2020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因为收到疫情影响没有正常开工,也没有正常发放工资。其间公司发邮件说明,1月份工资正常发放,从2月份开始没有复工的按照最低保障工资发放。然后4月份的时候发放了1月份基础工资的50%。 到目前为止,公司拖欠了2019年8月份、2020年1月份(部分)2020年2月份、2020年3月份共4个月的工资。 其中2019年9月时公司曾经口头通知可以提交申请发放8月份工资,当时我没有提交申请。后来得知提交申请的 其他同事也没有得到全额发放。 基于以上情况,我是否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齐已拖欠工资,然后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对我进行相应赔偿(我已在公司工作3年多)。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其它综合
2020-04-14 08: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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