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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34岁,农村户口。在嘉兴市区从事建筑工地一般施工人员工作,具有合法居所且长期居住达12年。2019年11月12日,我叔叔骑一辆自行车在嘉兴市城南路发生汽车交通事故,送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28日出院。后鉴定为4级伤残,左腿重伤应装假肢,劳动能力基本丧失,但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8万元;其他费用共计5千元。赵某父母共5个子女。其中兄弟共3人,姐妹2人。赵某父母均已62岁,在家乡务农收入微薄;妻子在家乡务农收入微薄;子女2人,女儿8岁,儿子4岁。赵某抢救和住院期间,赵某母亲、妻子一直照顾赵某。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叔叔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0%) 。 他起诉时间为2020年4月7日,我叔叔应获赔偿总金额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20-04-12 07:56: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