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97年3月同国都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用七成免息分期(五年)付款的方式向“国都”购买位于深圳市布吉国展苑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4平方米,购房总金额281908.00元。该住宅己于99年6月7日通过验收,99年9月底入伙。自2000年3月至2002年9月期间,我多次通过电话和“国都”联系,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但“国都”均于房款未付清不能办理为推诿,为此,在2002年10月,我不得不把剩余的六个月房款提前付清,并即时办妥了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全部手续。但直至2003年7月才拿到了由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6月26日签发的«房地产证» 但我发现«房地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却只有72.76平方米,对比原合同规定的74平方米少1.24平方米,本人就此建筑面积“缩水”之事多次向“国都”联系,要求按合同规定退回建筑面积差额的购房款,却被拒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