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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5年时候和三个朋友一起注册一家有限公司,后来其中郭某太强势了,把控公司,做很多决定不管其他人意见,于是四人闹掰了。因为合伙无法抽出资金,只能把公司交给郭某运营。19年1月的时候他用公司名义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后未履行付款协议。另外一家公司将我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股东负连带责任用私人财产交付货款。我本人已经离开公司所在地,在外地上班,所以一审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收到法院电话。一审结果要求公司支付货款,驳回了要求股东负连带责任的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中级法院打电话给我告知开庭事宜,我表示了一审的情况我都不清楚,也没有收到传票和审判结果。给我致电的文书查询后认同我的说法,查询结果一审未出庭并且判决未送达。今天我收到法院发来的短信,告知下周开庭并要求出庭,并说如果缺席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我致电郭某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郭某表示公司已经开过很多次庭了,都是他代理所有股东出席的,他出庭就可以了。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需要出庭?如果不出庭会后什么后果?如果真的无法出庭给法官打电话告知情况可不可以?

债权债务
2020-04-10 09: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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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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