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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多次协商后,罐头厂与果品加工厂达成了以15万元的价格买卖机器设备的协议,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果品加工厂需在10内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某冷库也听说了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这种设备,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罐头厂已经将设备卖给了果品加工厂,罐头厂与果品加工厂已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得知设备尚未运走,就对罐头厂说,愿意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设备。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 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比原来的合同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 冷库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加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问题] 1.罐头厂与果品加工厂、冷库分别签订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是否都有效?为什么? 2.果品加工厂要求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20-04-09 16: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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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