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4月20日找到一份工作,在一家大型超市上班,做日化用品促销员(此职位属于供货商驻该店促销代表,由超市和供货商共同管理)。于20日当天同公司业务到该超市办理上岗手续,交押金614元(押金是交由该超市的并开有正式收据及发票)。4月21日正式上班,但一天工作下来觉得工作量太大,适应不了这份工作,于4月22日早向该公司业务反映情况并提出辞职,该业务婉转拒绝,当晚下班后又打电话提出辞职,该业务却说如果辞职押金就自己承担。但当初办理手续前说好只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我所负责区域内商品不丢失的情况下押金全部返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