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2003年4月26日,单位通知我们早上6点左右加班搞卫生,迎接上级领导检查“防非”情况。同事在违规操作,割草机处于启动状态时,让对割草机毫无了解的我用手帮他清理碎草,造成工伤事故。该事故造成我右手食指缺失,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丧失弯曲功能,中指也骨折。后民政局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评定为工伤,再由劳动局鉴定为伤残七级。现在事情过了一年,领导仍让我在教育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为了不让学生感到害怕,我每天带上美容指。一年,我的美容指坏了两个,价值1600元。我要求学校给我解决此事,校方说:暂时还没有事业单位的工伤条例,无从解决。关于美容指的费用先有我垫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