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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30万,未还,写下欠条,他要拿房屋给我抵押,这房4间哥哥2间,他2间,是父亲户主的农村房,且父母亲已死,未有遗嘱,本人如何办?

债权债务
2020-04-11 09:07:2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不给可以法院起诉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符合公平原则的,欠条需要兑现。
    虽然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所有财产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妻子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或者用于非夫妻共同开支的项目,离婚时原则上需要还款后做为共同财产分割,或者直接将欠条作为单方债务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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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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