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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年底签了一份汽车美容的加盟合同,交了47800元加盟费,合同上写的的是10000元加盟费,37800设备和产品!由于疫情以及自身一些原因,不打算做这个加盟了!店没有开起来,产品以及设备也没有使用对方的!只是去公司总部参加了几天的技术培训!请问这种情况能要求退款吗

公司企业
2020-06-02 21:12:00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加盟费不是绝对不能退还,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费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如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特许人一直未提供经营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还加盟费。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特许人在同一地区又允许多家加盟商的,就属于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通常情况下,加盟后因故不能在开加盟店,要求退还加盟费的,特许商是可以不退还的。但加盟费最终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问题,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违约,加盟合同怎样约定,还要审视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决定的。如果加盟费的金额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许人协商处理,能要回的要回;若加盟费金额大,双方又协商不成的时候,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在本律师处理的大量案件中,先发律师函进行沟通效果往往比较好,根据专业的法律建议作进一步的处理,尽可能追回相应的加盟费,具体可以详述。
  • 加盟在法律上成为商业特许经营,由于加盟商和特许人双方的不平等,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加盟合同需具备“冷静期”条款。根据该规定,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如果双方的合同未具备该条款的,加盟商在实际开业进行经营之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 你好,“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签订合同需要遵守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这种情况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或者仲裁!
  •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 当加盟合同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 你好,是可以要求退款的
  • 为了平衡加盟者和加盟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投资冲动,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加盟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俗称的冷静期,也就是加盟者在签约之后还没有参加技术学习、没有接受选址服务、没有接受设备物料、没有开业经营之前是享有冷静期的,可以依据冷静期去法院起诉维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建议尽快起诉还可以退回绝大部分款项。
  • 可以要求退款的!起诉要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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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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