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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03年毕业生,2003年6月到公司工作,10月和公司签定劳动协议(当时是我们签好一式三份交给公司,至于公司有没有签我们不得而知)。因公司在四月14日才发一月二月工资(全公司都在这几天发的,并非我一人)。本人认为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另有几个同学也同时提出),现在公司要我们交纳2500元违约金和300元办户口的费用。在此之前,公司每月工资一般在次月30日之后发放,并有克扣现象(只发90%),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至于拖欠工资,公司说法是杜绝部分员工参与赌博等不良风气,不属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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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23: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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