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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18:20时,我的女儿(3岁4个月)在幼儿园的教室内摔倒导致昏迷,呕吐,抽搐,牙关紧闭,意识丧失,语言功能丧失,面色苍白等症状。等我和爱人赶到现场时已有18分钟,立刻将女儿送往医院,大约50分钟后恢复了说话功能,开始详细地自述小朋友推倒她前后发生和过程(当时教室内只有一位老师和二十几位小朋友,教师在距女儿3米并背对的位置做下午饭前的准备工作)。医生诊断女儿可能留下了继发性癫痫的后遗症,此病隐蔽性很强只有在第二次复发并及时地做脑电图方可确定(极少数人不复发),第二次复发一般在青春发育期或青春发育期前,一旦复发将会不停地发做(对智力和大脑发育会有很大的影响,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带来很大的麻烦。)病情严重的还会致残,呆傻。我向幼儿园提出了报销此次医疗费用789元和出具事发时的真实证明材料,以便日后病情复发时有个证据。但幼儿园的领导和教师不予理睬,并改变了当时的真实说法,说女儿是自己摔倒,例如打吨等自身原因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我是无理要求。随后我咨询了当地的律师,他们告诉我起诉的意义不大,因为法院不授理未发生的事情(指此病的复发不知在何时,具体会不会复发也不知道)。

其它综合
2004-04-22 20:22: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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