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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到高新区一间工厂上班做了两个星期后觉得不合适就不想做了,主管还想让我自动离职,不给辞职,因为还在试用期,所以我辞职了,这个厂有个规定,新员工要做满一个月才能申请辞职,而且还要再做一个月才能辞职,厂的试用期工资是3800保底,(因为厂是全计件的)但是这厂有个规定,只要试用期内请假超过4小时保底就没有了而是转为计件,但是前3天上班也没产量,而且这厂的工种都是要学习一定时间才做得熟练,所以这十几天也没有算做了多少,但我是试用期不合格辞职的,已经提前3天通知了,但是这工厂就发了我几百块钱,半个月才发了几百块,我想问下这合理不?我可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讨回工资?

其它综合
2020-04-27 15:41: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前提条件就是要证明员工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单位没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解除,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如何赔偿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如员工跟企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单位就要帮员工购买社保,如不参保员工可以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 (1)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即使合同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合同的这一条也无效,你只要提前3天书面通知后就可以走人,不用管公司是否批准,这样走既不违约也不违法。
      (2)如果你不是在试用期内:法律规定、合同也约定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有效,你提前通知后没有到30天就走,是违约、也是违法,应当承担因违法辞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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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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