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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晚7点40左右,我骑自行车逆行在合肥市经开区习友路与锦绣大道交口的习友路辅路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过程中对向快速驶来一电动车,车主男性,58岁,当时状态是,我速度很慢,几乎停车,对方撞上我自行车,对方摔倒住院,我无受伤,对方经过治疗已经康复,现对方要求我支付全部医药费用13000元及其误工费用,营养费,护工费,家属请假医院照看费共计18000元,总计让我赔付31000元人民币。我的要求是:只赔付医药费13000元,其余费用承担不起。感谢律师,请求律师帮助。

其它综合
2020-04-08 1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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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