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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受领导指派担任某企业的法人代表。该公司当时已经处于不运营状态,主要是处理该企业遗留债务债权问题。有一债权人起诉公司,在法院调节时,不受实物抵债,其债务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后来我所在公司的两家隔级主管单位撤消了该公司的投资母体公司,该公司资不抵债,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自2005年以后没有工商年检,我也到另外一家合资企业公司谋职。但这期间,旅顺土城子法院多次找我,要求我偿还债务,并以拘留要挟,迫使我拿出两万元个人存款偿还债务。而后法院停滞了两年,今年又开始向我索要原企业的遗留债务。我说我只是企业法人代表,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股东,现在法人主体已经失去了营运资格,皮之不在,毛之焉存?法官说,从感情上说,我们知道这笔债务不是你在任时欠的,我们也知道企业已经五年不运做了,没有还款能力。但法律不讲感情,你既然是最后一任法人代表,就必须偿还企业欠下的债务,用什么方式,谁的钱,我们不管,不还,我们就以拒不还债拘留你。

证券投资
2004-04-20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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