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本人女,在18年12月与男方订婚、订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及男方不履行订婚前的承诺故导致感情破裂!现退婚,已退全部首饰和全额彩礼、及订婚衣服花销、现男方还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红包往来及全部他的开销、以骗婚名由欲起诉、请问他的诉求成立吗?

婚姻家庭
2020-06-14 01:14: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他的诉求不合理
    追问:他若起诉、我需要给他所有的开支和红包往来吗
    解答:男女谈朋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借贷关系,日常的开销属于赠予关系,不能成为分手返还的理由,可以作为返还的是彩礼,因为彩礼钱是以结婚为条件,是付条件的赠予 如果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是要返还彩礼的
  • 您好,不成立,不要理会就行了。
  • 这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男方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