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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于2008年10月4日下午6:30分左右由家里出发去上班,6:40分左右不幸与大卡车相撞,现脑部严重受伤.现由交警部门判定我弟弟与对方负同等责任.我们因此向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现劳动局也处理为工伤.但是我弟弟的厂里认为不应该定为工伤,把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而我们则作为第三方将于本月20日出庭.对方认定的主要理由是:1、我弟弟不是在上班必经的路上,因为公司有住房,而我弟弟不住,是我弟弟自己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由于厂里经常放假,在公司居住需要缴纳一定的房租,而我弟弟工资也比较低,离家也比较近,约10公理左右。所以,我弟弟于2003年8月份左右就已经回家居住,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这一点公司的门卫及左右邻居均可以为我们作证。而且回家居住后,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弟弟一定要在公司居住。现在他们公司基本上的人都是在家里居住,除了路途太远或加班的人外。2、公司认为我弟弟下班后回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属于违反纪律行为。事实是:公司给每一位员工发放了一本手册,上面并没有规定说不允许回家居住。也没有口头约定说一定要在厂里居住,只要做好交接班手续即可。3、公司认为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应该通知他们到场而交警队没有通知他们,他们对事故处理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同等责任,而我弟弟应该负主要责任。他们另外还加了一句:听说是逆向行驶。而根据我们家去公司上班的路线,按照交通常规,在事故发生地段是不会逆向行驶的。

公司企业
2004-04-19 12:02: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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