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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解放前的,房契为双方老人的,1971年男方老人去世,1986年地方归属变革村里统一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名字变为大儿子的至今,女方老人于2009年过世,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老人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小儿子已经过世,两个女儿是大姐二姐,现如今房屋拆迁,大女儿自己放弃继承,想问一下小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
2020-05-13 21:32: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 1、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 房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房产继承过户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 子女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子女取得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以父母子女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社会中,子女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1)男女不平等。比如有些国家的继承法规定,父母死后,其遗产主要由儿子继承;出嫁女儿不得继承父亲遗产;未出嫁女儿虽可继承父亲遗产但不得随意自由支配。(2)长期实行嫡长子继承主要遗产,以维护其封建的宗法制度。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身份和主要财产,次子和庶子只能取得次要财产。(3)歧视非婚生子女。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法对子女的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废除了剥削阶级社会中有关子女继承权方面的不平等内容
  • 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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