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于1994年再婚,女方带一个上高中的女儿搬入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子。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我父亲于今年2月份去世。他们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各自经济独立,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由我父亲承担,包括集资买房的钱,每个月的水电费,购买生活必须品的费用等等。女方孩子如果读大学,我父亲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就是说,女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力,我父亲出钱。我父亲在2003年10月底查出患有癌症,女方一直在身边照顾,我们姐妹俩给女方一定的酬劳,治疗时所需的的一切费用由我父亲及他的两个亲生的女儿负担。还是那句话,女方出力,我们出钱。我们双方也一直默认这个事实,并无异议。我父亲在病重期间,即3月20日,当着女方的面,将他的存折交到亲生女儿的手里,说:这些钱是给我看病的,不够的话你们姐妹俩个出。当时女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幸的是,我父亲在3月27日走了。我父亲用于治疗的钱尚未用完,现女方提出,她是我父亲的合法妻子,这部分用于治疗的钱也钱应该分一部分给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