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想咨询下 我老婆之前和别人有过一段婚姻 生育过一个小孩 户口在前夫那边 因为小孩抚养费和一点经济纠纷 那边关系还没有完全段掉 现在又和我结婚一年半 和我共同生活期间我这边多次让她迁户口 拿结婚证 她及她的家人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办 现在我不确定她和前夫有没有拿结婚证 想咨询下她是否构成重婚罪

刑事案件
2020-04-03 16:26: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没有领结婚证生了孩子,那么便属于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抚养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虽然你与前女友已经摆了喜酒并且生了孩子,但最重要的是,你们俩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在法律上,你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你是告不了你前女友重婚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扩展资料“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 您好,你这边要先确定您老婆上一段婚姻是否领取结婚证.
  • 有可能会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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