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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8月骑电动车撞伤从左至右横穿马路的行人(双向六车道、行人横穿处无斑马线无信号灯)造成伤者骨折,交警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后伤者入院治疗,从入院到出院,所有费用由我垫付。出院后经双方平等协商,又支付给伤者一定费用,达成一次性解决协议(协议中注明包括了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双方均签字捺手印认可。现在,伤者又找到我,希望再赔偿一笔费用。我不同意,这次可以找我赔偿,还会有下次。我让伤者去法院起诉我。请问下,我们当初签定的和解协议有效吗?另外,我打算申请交通责任认定行政复议过时效期没有?因为当时签责任认定书时我就有异议,因为责任认定只有一条,未注意观察。我也咨询过很多人,我最多负次要责任。后因交警做工作和伤者家属态度好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事故
2020-04-03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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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