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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分包方的员工受伤建筑单位如何提供与建筑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纠纷
2020-04-05 10:33: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问题】:我公司中标承建某公司办公楼项目后,将该工程的模板工程分包给杨某个人。杨某接受分包业务后雇佣林某等人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工作期间,林某在建筑工地被吊车吊装物坠落砸伤。林某就人身健康权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向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请问林某与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律师解答:Ø林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像林某这样由分包人杨某雇佣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而建筑公司并不对林某进行管理及发放工资甚至建筑公司都不知道有林某这个人的存在。这说明林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根本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进而可以证明林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Ø该建筑公司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林某?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尽管林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仍可以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存在违法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职工受到伤害时,当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并不要求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林某。
  •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合法分包,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人是没有劳动关系的
    追问:建筑单位和分包单位有合同,买的是全体工伤保险,这样建筑单位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么
    追问:建筑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有合同,买的是全体工伤保险,这样建筑单位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么
  • 根据你的陈述,可以根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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