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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屋业主于04年02月08日在**租赁所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接受他的房屋作餐厅营业。合同约定,转让费5万,分期付,第一次付3万,押金一万;3月15,4月15,5月7日,6月七日分别付5000。合同期一年,若未到期限我出现转让等情况,押金原则上不退。我现在已交转让费3万5000元,押金一万。

民事相关
2004-04-13 22: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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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