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任男友交往一年多,因为我们不在一个地方,每个月去他的所在地住上一天,我在06年5月份做了一次流产手术,同年7月份他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担保人是我,由于他的无端猜疑,对我的不信任,他向我提出分手。随后他又反悔,我没同意。他现在拿我的流产病例要挟我,问我索要钱,经他朋友在签协议时,他又反悔,并对我说,要去起诉我,他说病例是我和他同居的证据,他说在婚前同居应承担共同债务,请问是这样吗?我和他算是同居吗?我用什么办法才能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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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谁的债务谁承担,不是共同承担。
北京市李红秀律师 13520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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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同居,应承担共同债务, 是这样,但是是否是同居,应该各自主张权利和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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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同居生活的共同支出才可以 作为共同债务,,,不是婚姻期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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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